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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知识

  进入了教资备考冲刺阶段,为帮助大家顺利备战教师资格考试,今天整理了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看似很难,数百法条充斥眼前,光看着就让人想放弃,但只要熟读成诵就能拿分。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有资属于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兴办校办业。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家财政制度财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等接受义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应当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华人民和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教育。

  第三十条公场所爱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九条保护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牟取利益。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家校合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管义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九条保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 校外事故处理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战略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行列。

  2.发展任

  义教育的发展任巩固提高九年义教育水。义教育是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

  3.体制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完善普通学和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教育服水。

  4.保障措施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水。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期的培训。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校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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