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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形的汇总

  有效的合同总是符合三个条件,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各有各的情形。

  在看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前,我们先看民法典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合同有效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看以下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民法典总则篇之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

  1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也即悖俗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利益的,也属于公秩序范畴。

  现实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利益,则可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里的他人,即利益受损的主体包括家集体第三人。因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体受法律保护,只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应受法律否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同恶意,方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

  另,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而是按照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认定,但对从合同或者特殊条款特殊合同的无效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另,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三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法律之合同无效

  1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未取得矿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利益的,人民法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及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6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7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及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8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标合同确定权利义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标人在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0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11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

  第三条 外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人民法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12最高人民法关于印发全法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股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3最高人民法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

  12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依法属于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14华人民和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5华人民和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四民法典总则编之可撤销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家利益的才可以作为无效事由

  5.显失公的民事法律行为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8.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放弃其到期债权,或实施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第三人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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